事件
2018年1月5日銀監會下發《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》,加強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股權管理,通過監督大股東行為,保障中小股東及客戶利益,有利于商行把控自身信用風險,同時保證資本金充裕,防范金融機構風險交叉感染,有助行業估值修復。
評論
以穿透原則為規范股東行為的基礎。《辦法》建立健全了從股東、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“三位一體”的穿透監管框架,以此作為開展監管的基礎。要求主要股東明確入股目的,披露股權結構,防止隱形股東、股份代持等不合規情形,便于統計單一股東的實際持股占比。
防止商業銀行淪為股東取款機,被迫承擔信用風險,無法保證真實足額資本金。《辦法》明確了一系列股東行為規范,建立了主要股東行為負面清單(限制主要股東參/控股商業銀行數量不得超過2/1家、明確穿透后單一股東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15%等),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干預銀行經營,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,繞過監管損害其他股東及存款人利益。
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銀行股份,但穿透后單一投資人持股不得超過5%。金融產品持有上市商行股份有利于活躍市場股份交易和融資,但考慮到金融產品有存續期限,不具備持續向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能力,設定5%限制,同時防止了“野蠻人”利用金融產品進行惡意收購。
對于存量股東給予過渡期落實監管要求。
風險
嚴格監管引發短期流動性危機。